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联合会与河南**干部学院招待所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联合会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豫残处(2012)0646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1年度共有在职职工10人,应当安置××职工0.16人,该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视为未安排××人就业,应当缴纳××人就业保障金5686.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人就业条例》第九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按比例安排××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征收××人就业保障金5686.56元,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河南**联合会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豫残处(2012)0646号处理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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