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杭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交通处罚一案,本院2013年2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张**诉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联合会与华铁铁路**程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河南**联合会与河南省**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河南**联合会与河南省**发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河南**联合会与河南**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