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沈**等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沈**、沈**、沈*宾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服为第三人赵**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郑州**民法院指令本院审理,本院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沈**、沈**、沈**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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