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沈**、沈**、沈*宾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服为第三人赵**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郑州**民法院指令本院审理,本院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沈**、沈**、沈**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