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4)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3)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6)
原告赵**与被告郑**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管理一案
原告龚**与被告郑**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管理一案
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一村民组与被告郑州**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