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郑州**区民政局、郑州市管**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禹**、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李**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潘**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军志、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史**、马**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认为被告郑州市管**服务中心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穆**等诉被告郑州**服务中心不服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韩镇江、时良凤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