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计生征字(2014)000176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征字(2014)000176号征收决定书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于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征收决定的行为变相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密计生征字(2014)000176号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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