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88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88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88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