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79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2013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留置送达(2013)021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时,既未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亦未依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强催(行)字(2013)第10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当事人签名一栏内“白**”签名,经本院向白**本人核实后非其本人所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另查明,新密国土资申**(2013)70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79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