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诉开封**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