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栾川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栾川**有限公司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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