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栾川**有限公司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崔**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杨**等再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杨**等再审行政判决书
刘**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股权转让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洛阳**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