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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等41人与洛阳市人民政府退休待遇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等41人因与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退休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撤销原副市长杨*2005年4月25日的口头决定及其依据的洛阳市政府(2004)1号、(2005)18号两个会议纪要;2、判令被告依照法律、政策将原告移交政府管理,同国家、省、市的企业退休教辅人员一样,平等地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退休待遇;3、判令被告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补足从2004年1月1日起至今11年的全部退休金差额,并赔偿原告因维权造成的损失。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对该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及河南**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施行的《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之规定,以洛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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