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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林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林州市人力资源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3日签收了原告王**要求劳动仲裁的申请,现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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