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不服被告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陈**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
付留建诉滑**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朱**、朱**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