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0年8月2日,本院收到曹**不服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行政事实行为一案的行政起诉状,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于1010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曹**请求撤销的“证明”不是法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