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7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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