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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鹤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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