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鹤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张**与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王**与鹤壁市**淇滨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海洋与濮阳市人民政府、中国石**勘探局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姬**工伤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栾**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