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王**与鹤壁市**淇滨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王**诉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淇滨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余**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5月4日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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