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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