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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诉被上诉人耿**、耿**、新乡**理局、原审第三人耿**房产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耿**、耿**因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8日作出(2010)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红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原因消失后,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耿**、耿**与被上诉**管理局颁发的房权证字第06010144号房屋所有权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8日作出(2010)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红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红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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