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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学嵩诉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韩庆法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韩庆法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韩**与韩**东西相邻,韩**认为长垣县人民政府为韩**颁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其老宅基地的使用权,长垣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未经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未先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规定。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韩**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垣县人民政府为韩**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程序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长集建(宅基)字第12-46-8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应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可不经复议直接起诉。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韩**应当先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的长集建(宅基)字第12-46-8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登记册上韩庆法的西邻是韩学搞而不是韩**,与韩**无利害关系,而且韩**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韩**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韩**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长垣县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长垣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韩**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长垣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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