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程**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上诉人张**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预交的上诉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