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卫*东诉被告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卫*东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12年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东东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卫*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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