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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周海涛诉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12年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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