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安诉被告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安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12年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陈周海涛诉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魏**诉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董**诉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张小礼诉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卫*东诉沁阳**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陈**诉沁阳**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燕*诉沁阳**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张**诉沁阳**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王**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赵**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