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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12年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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