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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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