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肖向中、牛百灵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458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458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原**飞、刘**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武**、聂单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与原振杰、李**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苗京京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田**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宋**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赵**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李**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陶**、陶**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新卫、李*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