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闫新卫、李*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223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223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卢**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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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代小生、杨**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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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林不服被告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驳回起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