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毛彦中颁发武集用(2014)第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清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原告作为邻居认为其程序不合法,实体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份为第三人毛彦中颁发的武集用(2014)第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生效的木政字(2006)15号处理决定书和(2009)焦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原告秦**与第三人毛彦中之间的宅基边界清楚,原告与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秦**不享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