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闫立峰、苗京京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61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61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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