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牛*飞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60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60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原**飞、刘**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武**、聂单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与原振杰、李**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苗京京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田**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卢**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秦**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毛彦中不服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楚春山与武陟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侯**等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侯*祠堂侯*21位族民、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武陟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村民委员会、侯**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代小生、杨**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