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福旺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原告李**被告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晓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任**、段**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张丹诉温**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福旺诉温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温**生委与被执行人马**、张**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执行裁定书
原告柴*温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邓红峰、扆卫花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