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郑**诉被告温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之达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晁建平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宗*磊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闫**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新春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靳**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