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春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任之达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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