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闫**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新春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靳**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艳红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被告**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河南秀**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焦作瑞**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郝*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