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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