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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达灰钙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达灰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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