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达灰钙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达灰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巡达灰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艳红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靳**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第八村民小组诉温县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任**、朱**、郑**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苗**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沁阳**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秀不服工伤决定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定诉被告温县民政局要求按标准支付养老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冯**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奎诉被告温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集体土地证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