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慕方媛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慕方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原告申新鲜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郑*安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全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新妮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