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常**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新妮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慕方媛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堵亚阁、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