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化芬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常**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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