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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