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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因与濮阳市**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李**、程**,被上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赖**到庭参加诉讼。因协调本院于2014年3月5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2014年11月28日,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与濮阳市**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已扣4010798.7元税款及滞纳金不再退还濮阳市**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濮阳市**有限公司的上诉。同日,濮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濮阳市安居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第二项“返还税金4010798.7元及利息”不再要求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返还,双方之间的纳税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共同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对濮阳市**有限公司的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濮阳市**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原审判决第二项“返还税金4010798.7元及利息”,不再要求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返还,故对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再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对濮阳市**有限公司的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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