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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2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诉被上诉人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庙乡政府)、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上村委会)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西安上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请求公开西**村委会与濮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2、请求公开濮阳**有限公司使用西安上村土地11.0118顷的总体规划方案;3、请求公开并向原告解释是谁与濮阳**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谁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4、请求公开与西安上村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否有委托书;5、请求公开濮阳**有限公司与本村签订流转合同的土地是多少亩。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7月15日以原告的申请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出了答复。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清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清政复决(2014)29-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做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作为西安上村村民,有权申请公开村委会与濮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请求乡政府提供合法有效的备案手续。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属于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双庙乡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西**村委会与濮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解释是谁与濮阳**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备案手续;公开西安上村合法有效的规划方案。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答复,认为第一项申请事项不涉及其自身利益,不予公开,第二项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清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清政复决(2014)29-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做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陈**要求公开双庙乡政府公开西安上村委会与濮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备案手续等政府信息的申请,双庙乡政府答复以不涉及陈**等人的自身利益为由不予公开的证据不足,对陈**的该申请公开事项,双庙乡政府应进一步调查、裁量,重新答复。

关于陈**申请双庙乡政府公开西安上村合法有效规划方案的请求,双庙乡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该项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双庙乡政府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当。一审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

清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三、责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答复。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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