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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民委员会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濮阳县**民委员会与原审被上诉人濮阳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韩**以濮阳县**民委员会的名义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村民韩**、韩**,濮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鲁**、岳**,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及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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