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因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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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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