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李**的起诉状,李**起诉称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违法改制郑州**应公司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纠正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改制郑州**应公司的违法行为,由被告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纠正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改制郑州**应公司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赔偿等,依法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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