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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38人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5日,本院收到王**等38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等38人因不服许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令许昌县人民政府对其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事项为涉及要求落实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依法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等38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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