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襄城县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7月13日以起诉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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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d
陈**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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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沟*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因诉被上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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