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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诉被告襄城县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襄城县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7月13日以起诉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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