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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中国工**限公司长葛支行土地抵押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长葛市**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中国工**限公司长葛支行土地抵押登记一案,长**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00695号行政裁定书。一审原告长葛市**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葛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故上诉人长葛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协调解决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其撤诉申请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葛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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