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濮阳县柳屯镇第一初级中学侵犯受教育权利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张**不服濮阳县市政园林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濮阳县市政园林局上路检查车辆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不服濮阳县财政局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吴**不服濮阳县五星乡政府拆除蘑菇棚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韦**诉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濮阳县梨园乡人民政府不服濮阳**管理局房产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不服濮阳**管理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濮阳县五星乡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审原告尚风梅诉原审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