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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证号为濮阳县国用(2004)字第102号所用的土地仍在原告名下,不存在变更过户他人的问题为由,所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证号为濮阳县国用(2004)字第102号所用的土地在原告名下,原告同意被告意见,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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